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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飞行检查规程》政策解读
            2023.10.24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近日,自治区医保局联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飞行检查规程》(以下简称《飞行检查规程》),本规程所称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飞行检查(以下简称飞行检查)是指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兵团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承办医保业务的其他机构等被检查对象不预先告知的现场监督检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6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工作,会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起草了《飞行检查规程》。

             二、近三年的飞行检查实践为《飞行检查规程》出台奠定了坚实基础

              近三年的实践中,飞行检查凭借其独特优势,不断规范定点医药机构不合理使用医保基金行为,持续巩固基金监管高压态势,在构建基金监管体系、维护基金安全运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以来,飞行检查定点医疗机构200余家,发现并追回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1亿元。

             三、出台《办法》对于持续推进飞行检查、坚决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医保基金是这一制度体系健康运行的物质基础和动力源泉。出台《飞行检查规程》的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守护医保基金安全。

              一是出台《飞行检查规程》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紧密结合目前基金监管新形势,及时出台《办法》,有效提升制度保障层级,进一步发挥飞行检查利剑震慑效应与引领示范作用,持续遏制欺诈骗保普发、频发势头,切实强化定点机构自律管理,全面营造“不敢骗、不想骗”的社会氛围,坚决守护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

              二是出台《飞行检查规程》是进一步规范提升飞行检查监管效能的制度保障。《飞行检查规程》进一步规范了飞行检查行为,强化了飞行检查工作机制,有效突出飞行检查检查对象广泛、检查方式多样、部门联动紧密、检查结果权威、打击力度大、震慑作用强等特点。规定医保部门要聚焦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对象开展“双随机”突击检查,持续发挥飞行检查在震慑违法行为、规范医保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使之进一步成为医保部门主动发现问题、严打欺诈骗保、净化医药环境的有效工具和重要利器。

              三是出台《飞行检查规程》是构建医保基金监管体系的首要关口和关键一环。在现行基金监管方式中,飞行检查侧重于点、专项整治侧重于线、日常监管侧重于面。《飞行检查规程》进一步扩大了启动检查的情形和形式,强调了对违法违规使用基金行为实施综合打击,确保飞行检查能够精准、快速、彻底撕开“问题口子”,实现“点上开花”,既发挥飞行检查利剑震慑和打击作用,又通过及时揭露普遍性、典型性、苗头性、领域性等问题,促进基金监管工作的“点线面”结合,有效推动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基金监管体系,从而不断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四、主要内容

              《飞行检查规程》共8章50条,规定了飞行检查的遵循原则、启动条件、组织方式、检查要求、检查程序、问题处理等内容,为进一步规范飞行检查工作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飞行检查的定义、原则、参与机制等内容。规定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层级为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被检对象范围为医保定点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和承办医保业务的其他机构等,同时规定可以联合多部门或者聘请第三方机构共同开展、协助开展飞行检查。

              第二章组成人员与职责,明确飞行检查的人员组成范围、职责等内容。规定飞行检查组应当由执法人员和熟悉相关专业的其他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启动,明确飞行检查的启动情形、被检查对象等内容。明确规定原则上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确定被检机构;

              第四章检查,明确飞行检查的执法程序等内容。规定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第五章反馈,明确飞行检查的反馈流程以及反馈问题的依据等内容。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具有配合调查的义务以及被检对象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六章移交,明确移交飞行检查的证据资料和归档材料等内容。规定向被检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交检查资料、证据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销毁和删除所有非必要的过程资料和数据,并由在场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章处理,明确飞行检查的后续处理方式。规定检查完成后应依法依规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情形予以处理,明确协议处理、行政处罚、行纪衔接、问题移送以及飞行检查“回头看”等程序。

              第八章附则,明确负责办法解释的部门以及办法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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